甲、標準程序( Standard ) :
目前並沒有 Level Ⅰ 的研究可提供足夠資料作為標準程序 。
乙、指引( Guideline )
1. 有助於早期偵測顱內之變化,以決定治療方針。
2. 有助於某些治療顱內高壓( IICP )方式之使用,如適當的過度換氣( hyperventilation ,維持 PCO2 在 30 -35mmHg )、 mannitol 、鎮靜劑( sedation )與 barbiturate coma , CSF 引流 … 等。
3. 有助於預測病人的預後。
4. 適應症( level Ⅱ )
§
1. 嚴重頭部外傷 (GCS score 3-8 分 ) 腦部電腦斷層檢查異常,如 hematomas 、 contusions 、 edema 、 compressed basal cisterns 。
§
2. 嚴重頭部外傷 (GCS score 3-8 分 ) 腦部電腦斷層檢查正常,但有下列二條件以上,得使用顱內壓監測:
·
40 歲以上。
·
肢體動作異常,如 單側或雙側肢體 動作 異常 (unilateral or bilateral motor posturing)
,如 去大腦強直、去皮質強直 、偏癱等。
·
收縮壓 90mmHg 以下。
§
3. 輕度頭部外傷( GCS score 13~15 分)與中度頭部外傷( GCS score 9~12 分),不建議例行使用顱內壓監測,但可依病情需要個別考慮使用。
5. 顱內壓治療閾值( Treatment Threshold )
建議成人 TBI 之顱內壓治療閾值之為 20~ 25 mmHg ,而小兒頭部外傷之顱內壓治療閾值則為 20 mmHg 。
丙、建議( Options ):
顱內壓監測 在國際上被列為 Guideline ,但因我國國情不同或保險因素等,建議因地域、資源分佈及其他社會因素的考量,仍可以選擇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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