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則
甲、標準程序( Standard ) :
針對此題目並沒有 Level Ⅰ 的研究 , 可提供足夠資料作標準程序。
乙、指引( Guideline ) :
針對此題目並沒有 Level Ⅰ 的研究 , 可提供足夠資料作指引。
丙、建議( Options ):
1. 輕度頭部外傷宜轉送有神經外科醫師之醫院 。
2. 輕度頭部外傷病人有以下之情形建議留院觀察
§
腦部電腦斷層檢查( Cranial CT ) 有新的且具臨床意義之異常發現。
§
腦部電腦斷層檢查( Cranial CT ) 無論異常與否 , GCS score 小於 15 分。
§
符合 腦部電腦斷層檢查( Cranial CT ) 之檢查標準 , 但因故未做 腦部電腦斷層檢查( Cranial CT ) 。
§
令醫師關切之持續性症狀,如持續嘔吐、嚴重頭痛、癲癇或腦脊髓液外漏或神經學症狀。
§
有其他令醫師關切之症狀,如藥物或酒精中毒( drug or alcohol intoxication )、顱外受傷或休克( extracranial injuries or shock )、疑似非意外性傷害( suspected non-accidental injury )。
§
有社會、經濟因素之特殊考慮。
3. 輕度頭部外傷留院觀察建議。
§
GCS score 15 分以下,宜每 1 小時檢視 1 次,最少 12 小時。
§
GCS score 15 分,宜每 4 小時檢視 1 次,最少 12 小時。
4. 輕度頭部外傷病人意識與神經學症狀惡化或未改善,神經外科醫師為綜合研判病情可重複 腦部電腦斷層檢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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